2022, 23(6): 389-395.
摘要:
《民法典》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新增设“隐瞒重大疾病”的婚姻撤销事由。对于何为“重大疾病”, 《民法典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, 由此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产生理解上的分歧。通过对立法沿革的剖析可知, 结婚中的疾病规定, 历经了从公共利益到个人利益的过程, 重大疾病归入可撤销婚姻制度, 正体现出立法对个人利益的重视, 故重大疾病应侧重从个人意愿的角度去理解。但这并非意味着个人意愿是认定重大疾病的唯一依据, 是否构成重大疾病, 仍需要兼顾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。从本质上说, 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, 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平衡不同的利益。在此之下的重大疾病认定, 应看该疾病对被隐瞒方利益的损害, 是否高于撤销婚姻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的损害, 若是高于则法院可将被隐瞒方宣称的疾病视为重大疾病。